民法典详解 《民法典》详解 – 第一百九十二条:时效消灭产生抗辩权

     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,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 行义务的抗辩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,义务人同意履行的,不得以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;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,不得请求返 还。
条文要义
     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,义务人产生抗辩权,因而可以提出不 履行义务的抗辩。抗辩权,是抗辩他人行使权利的对抗权。对方权利人行使请求权,而该方当事人享有抗辩权,就可以行使抗辩权对抗请求 权,进而拒绝请求权人的请求给付,拒绝履行义务。
     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的抗辩权是永久性抗辩权,抗辩权人行使抗 辩权对抗请求权后,就永久发生拒绝给付、不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。故 时效消灭抗辩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,义务人产生的据以对抗请求 权人行使请求权,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抗辩权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 律效果包括两个方面:一是直接效果,即产生时效消灭抗辩权;二是本 体效果,即时效抗辩请求权行使后的后果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,义务 人行使抗辩权的,产生的本体效果是:(1)对于义务人的效果,可拒 绝权利人的履行义务的请求,同时将权利人的请求权转化为自然债权, 自己的义务转化为自然债务,从而取得时效利益。(2)对于权利人的 效果,其实体权利和诉权都不消灭,只是这种实体权利变成一种自然权 利,作为权利根本属性的法律上之力已经不复存在,诉权也存在,但是 起诉后法院不会支持其请求权。(3)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效果,义务人 同意履行的,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;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 的,不得请求返还,因为这两种行为均为义务人放弃了抗辩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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