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。
条文要义
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的抗辩权,是义务人的权利,实行当事人 主义,而不是法官职权主义。对时效消灭抗辩权行使还是不行使,取决 于义务人的态度,任何人都不能干预,法院也不能干预。
无论义务人是否主张行使该抗辩权,法院在诉讼的任何阶段,都不 主动依据职权审查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。只有在义务人提出了时效届 满的抗辩后,法院才有义务审查诉讼时效期间的完成情况,如果诉讼时 效期间确已届满,债务人行使时效消灭抗辩权,就有法律根据,应当支 持其主张,驳回权利人即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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