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,因下列障 碍,不能行使请求权的,诉讼时效中止:(一)不可抗力;(二)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,或者 法定代理人死亡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、丧失代理权;(三)继承开 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;(四)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 他人控制;(五)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。自中止 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,诉讼时效期间届满。
条文要义
时效制度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,其适用以权利人可以行使 权利却怠于行使为前提,如果出现客观障碍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,则继续计算时效未免有失公平,因此应暂停计算期间以保证权利人有行 使权利的必要时间,从而保护其权益。
诉讼时效中止,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,因法定障碍 事由的存在,不能行使请求权的,诉讼时效停止计算,待法定障碍事由 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,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诉讼时效制度。
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障碍事由是:(1)不可抗力。须有符合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“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”出 现。(2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 人,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、丧失代理权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这会使正 在进行的诉讼行为不能正常进行,继续进行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。 (3)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。这是因为无法确定继 承法律关系的主体,或者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,无法进行正常的继承纠 纷的诉讼活动。(4)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。这是指是权利 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予以身体强制,后者对权利人的身体进行拘束, 限制其人身自由等,而使其无法主张权利或者对权利人进行精神强制, 使其不敢或者不能主张权利。(5)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障碍。例如原告或者被告正在处于战争状态的武装部队服役。
诉讼时效中止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。只要在诉讼 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中止时效的原因,就一律在中止时效的原 因消除之日起,再加上6个月,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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