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诉讼时效中断,从中 断、有关程序终结时起,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:(一)权利人向 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;(二)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;(三)权利人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;(四)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 效力的其他情形。
条文要义
诉讼时效期间中断,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,出现了权利人 积极行使权利的法定事由,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, 从时效期间中断、有关程序终结时起,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诉 讼时效制度。
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是:(1)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 履行请求。履行请求是指权利人对于因时效受利益的当事人,而于诉讼 外行使其权利的意思表示。(2)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。义务人承认, 是指义务人表示知道权利存在的行为,并通过一定方式(口头的或书面 的)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。(3)权利人提起诉讼或 者申请仲裁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,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,或者向仲裁 机构提出申请的,已表明其已经开始行使自己的权利。(4)与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。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,例如 申请支付令,申请破产、申报破产债权,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 失踪或死亡,申请诉前财产保全、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,申请强制 执行,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,在诉讼中主张抵销。
诉讼时效期间中断,使以前经过的期间归于消灭,时效期间重新开 始计算。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起算点的方法是:(1)以起诉或提请仲 裁、调解而中断的,自判决、裁定、调解协议生效之时起重新计算。 (2)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而中断的,自中断原因发生时重新计算。 (3)因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中断的,自中断原因发生时重新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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