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详解 《民法典》详解 – 第一百九十六条: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

     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:(一) 请求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;(二)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 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;(三)请求支付抚养费、赡养费 或者扶养费;(四)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。
条文要义
     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称诉讼时效的客体,是指哪些权利适用诉讼 时效制度。本条对此未作明确规定,只是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部分 请求权。这意味着,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其实就是请求权,是采用 排除法来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。
     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形是:(1)请求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 消除危险。尽管都是保护权利的请求权,但是性质有所区别,无论经过 多长时间,法律不可能任由侵害物权的行为取得合法性。(2)不动产 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。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物 权价值较大,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,并且具有公示性,不能因时效 期间的届满而使侵害行为合法化。(3)请求支付抚养费、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。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而维持生活的 人,使其具有请求与其有亲属关系的依照法律规定负有赡养、扶养或者 抚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的请求权,从而能够正常生活。(4)依法不适 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。例如民法典第995条规定的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请求权,都是人格权请求权,不 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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