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、月、日、小时计算。
条文要义
期间是民法上的特定概念,其上位概念是时间,与其并列的概念是 期日。即时间包括期间和期日,民法典总则编只规定了期间的计算,没 有规定期日。
时间是重要的法律事实,举凡人的出生、死亡、权利能力、行为能 力、公法上或私法上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与消灭,都与时间发生关 系。时间的期日和期间可以独立发生作用,也可以与其他事实结合,以 成立特殊法律事实的形式发挥作用。时间是一种法律事实,与人的意志 无关,属于事件的范畴。民法的时间的重大意义是:(1)决定民事主 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。(2)是进行某些法律推定 的依据。(3)决定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限度。(4)是法律行为 效力的起点或终点。(5)可以用来确定权利的取得、存续或丧失。
期间,是指从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。实际上,期 间是期日与期日之间的间隔时间。期日表现的是时间点,期间表现的是 时间段,即时段,是以一定时点为起点,以到达另一时点为终点,其间 延续的时间长度。确定期间,须首先确定其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,即确 定期日。期间的效果是:(1)在通常情况下,期间是指一段时间,有 起始和终了的时间,即始期和终期,在始期和终期之间就是期间。 (2)一定的时间经过,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,因此,期间的经过也 能成为民法上的法律事实,发生特定的法律后果。
期间在民法上的意义表现为:(1)对于主体资格的意义。例如期 间对主体资格的存在产生相当的影响。(2)对于法律关系的意义,成 为民法上的重要法律事实,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、变更和消灭。(3)对民事权利存续的意义,如解除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。 (4)对于民事义务履行的意义,届时不履行义务构成违约责任。
期日,是指不可分或者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,是时之静态,为时 之点。期日常表现为某时、某日,该具体日期即为期日。期日分为: (1)独立的期日;(2)为计算期间的方便而作为期间的起点与终点的 期日。
本条规定,民法关于时间的问题,按照公历的年、月、日、小时计 算,而不能按照农历计算。在很多北方省份,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过去 通常采用农历,对此应当进行换算,按照公历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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