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详解 《民法典》详解 – 第二百零一条:时间单位计算方法

     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、月、日计算期间的,开始的当日不计 入,自下一日开始计算。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,自法律规定或者当 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。
条文要义
      对年、月、日的计算方法。期间是按照年、月、日计算期间的,无 论是法定还是约定,期间开始的当天都不计算在内,而是以下一日开始 计算期间。计算撤销权的除斥期间,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当天,不计算 在期间之内,从下一日开始计算。例如,约定2012年12月10日计算期间 的,应当从次日即12月11日开始计算。
      对小时的计算方法。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是以小时计算 的,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的期限时间到终止时间计算;如果 当事人没有约定,或者当事人约定不明确,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定 的计算方法的,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点计算。按照 小时计算期间的,从规定的时点开始。例如从10点开始,两个小时就是 到12点终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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