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。
条文要义
物权法律关系,是因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。这一定义的关键点是:(1)物,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, 在社会生活中代表着的是财富。对物的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,就是物权 编调整的范围。(2)归属,是在物权法律关系中,确定特定的物归属 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关系,在物权体系中,表现为所有权,即自物权, 是最典型的物权,包括单独所有权、共有权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。 (3)利用,是在物权法律关系中,民事主体利用他人的物为自己创造 利益的关系,在物权体系中是他物权,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。用益 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宅基地使用权、居住权和 地役权;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、质权和留置权等。
所有权、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及占有,构成我国的物权体系,这些物权法律关系是物权编的调整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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