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、集体、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 受法律平等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。
条文要义
财产权利平等保护原则在民法典第113条就作了规定,物权平等保 护包含在第113条规定的财产权利平等保护原则中。由于在物权法律关 系中,存在国家所有权、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区别,《宪法》还 有关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,为避免在物权法律关系领域出现 对私人所有权的歧视,因而仍然有保留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规定的必要。
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表现为:(1)物权的主体平等,不得歧视非公 有物权的主体;(2)物权平等,无论是国家的、集体的、私人的还是 其他权利人的物权,都是平等的物权,受物权法规则的约束,不存在高 低之分;(3)平等受到保护,当不同的所有权受到侵害时,在法律保 护上一律平等,不得对私人的物权歧视对待。
上述平等保护的权利主体中的“其他权利人”的称谓,是指国家、集 体和私人之外的捐助法人等。捐助法人享有法人地位,但其为财团法 人,既不是国家、集体,也不是私人,因此称为其他权利人,其物权同 样受到平等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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