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详解 《民法典》详解 – 第二百零八条:物权公示公信原则

     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应当 依照法律规定登记。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 付。
条文要义
     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,包括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 原则,二者是相互依存的两个原则,基本含义是物权经过法定公示方法 而取得物权的公信力。
      公示,即公开揭示,使之周知之义。物权公示,是指在物权变动 时,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,使第三人 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,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。物权公 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、变更或者消灭,必须以特定的、可 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,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法基本规则。
      公信,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以后所产生的公信力。物权公信原则 所着眼的,正是物权变动中公示形式所产生的这种公信力,是指物权变 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,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,而且即 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,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,仍能取 得物权的原则。
      按照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,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,不 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,才能取得 公信力;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,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,动产交付产生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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