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 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,所有权可以不登记。
条文要义
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。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。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登记,只有经过登记,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,才具有发生物 权变动的外部特征,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。不动产物权变 动未经登记,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,法律不承认其物权已经发生 变动,也不予以法律保护。
本条但书规定的内容是,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中,登记发生物 权变动是基本规则,不必登记是例外规则,且须法律特别规定。其含义 在于,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,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,必须登记 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,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,才应当按照法 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。例如民法典第374条规定:“地役权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。”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例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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