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详解 《民法典》详解 – 第二百零九条:不动产登记效力

     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 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,所有权可以不登记。
条文要义
     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。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。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登记,只有经过登记,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,才具有发生物 权变动的外部特征,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。不动产物权变 动未经登记,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,法律不承认其物权已经发生 变动,也不予以法律保护。
      本条但书规定的内容是,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中,登记发生物 权变动是基本规则,不必登记是例外规则,且须法律特别规定。其含义 在于,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,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,必须登记 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,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,才应当按照法 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。例如民法典第374条规定:“地役权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。”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例外。
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-https://www.fasuixing.com/3254.html
weinxin
我的微信
微信号已复制
我的微信
微信扫一扫
法律咨询
 
  • 声明: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,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,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,请联系我们,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。
  •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:https://www.fasuixing.com/3254.html
  • 不动产登记效力
匿名

发表评论

匿名网友
:?: :razz: :sad: :evil: :!: :smile: :oops: :grin: :eek: :shock: :???: :cool: :lol: :mad: :twisted: :roll: :wink: :idea: :arrow: :neutral: :cry: :mrgreen:
确定

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