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详解 《民法典》详解 – 第二百一十条:不动产登记的属地原则及统一登记制度

     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,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 理。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。统一登记的范围、登记机构 和登记办法,由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。
条文要义
      不动产登记的属地原则,是指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 构专属管辖,不得在异地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。这一规则的判断标 准清晰,方便当事人进行登记,也方便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情 况进行考察,能够避免重复登记等不利情况的发生。
     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,国务院已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 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,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。该条例规定的就是 统一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制度,依据原《物权法》等法律制定。该 条例改变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机构不统一、程序不统一、登记簿不统一 等不动产登记的分散状况,实行了登记机构统一、登记范围统一、登记 办法统一、登记程序统一、登记效果统一以及登记信息共享和保护的统 一,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,在我国不动产权属管理和物权制度上 实现了重大改革。对此,民法典予以确认并继续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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