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(一)查验申 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; (二)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;(三)如实、及时登记有 关事项;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。申请登记的不动 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,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 料,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。
条文要义
按照本条规定,登记机构的职责包括: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 和其他必要材料,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,如实、及时登记有关事 项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。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规 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,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 理:(1)属于登记职责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 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,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,视为受理;(2)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,申请 人当场更正后,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;(3)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,并一次性告 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(4)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 围的,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 机构申请。
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履行上述职责中,有以下权力:一是查验。不动 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:(1)不动产界址、空间界 限、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;(2)有关证明材料、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;(3)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、 行政法规规定。二是实地查看。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 产进行实地查看的范围是:(1)房屋等建筑物、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 记;(2)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;(3)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 记;(4)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。三是调查。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,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,不动产 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。不动产登 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,申请人、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。
对于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时限要求是,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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