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详解 《民法典》详解 – 第二百一十三条:不动产登记机构禁止从事行为

     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要求对不 动产进行评估;(二)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;(三)超出登 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。
条文要义
      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中,立法的基本精神是减少对权利人的负担,体 现登记为民的精神,故在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的规定中严格要求,禁 止从事其职责之外的行为,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困难和负担。本条列举的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、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、超出登记职责范 围的其他行为,都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范围之外的行为,都是被禁 止的行为。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,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提 出属于上述禁止行为范围的要求的,可以拒绝并且向有关部门举报,追 究其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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