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依 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,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。
条文要义
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效力的发生时间,是指不动产发生物权变动效 力的具体时间。只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了效力,不动产物权才真正归 属于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享有,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物权。
按照本条规定,只有不动产变动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, 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时间,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信息登记记载在不动 产登记簿上的时候,设立登记的申请人才成为真正的物权人,变更登记 的申请人的物权发生变更,转让物权的申请人取得物权,消灭物权的申 请人的物权予以消灭。
这里的问题是,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究竟应当何时将物权变动的申 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,存在申请人申请的时间、登记机构受理的时 间、登记机构审查完成的时间以及登记簿记载的时间。由于自受理不动 产登记申请到完成登记要有30个工作日,时日较久,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的权属会存在不确定的时间,其间一旦发生权属冲突,将会影响申请人 的权利。
对此,应当以登记机构审查认为符合不动产变动登记要求的时间, 作为不动产变动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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