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详解 《民法典》详解 – 第二百一十六条: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及管理

     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。不 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。
条文要义
      不动产登记簿,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部规定设立 的统一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簿,记载不动产的坐落、界址、空间界限、面 积、用途等自然状况,不动产权利的主体、类型、内容、来源、期限、 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;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、提示等事项。不动产登记 簿采用电子介质,具有唯一、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;暂不具备条件的, 可以采用纸质介质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、完 整、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。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,除依 法予以更正外,不得修改登记事项。由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 容的根据,因而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,就直接推 定该人享有该项物权,其物权的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。 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规则,对客观、公 正的不动产交易秩序的建立和维护,保障交易的安全,具有重要意义。
      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是自然资源部。自然资源部领导下的不 动产登记机构,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的规定,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 簿,并由登记机构管理,对不动产登记簿的真实性负责。不动产登记簿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,不动产登记簿损毁、灭失的,不动产登记 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。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 构职能调整的,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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