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、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、复制不 动产登记资料,登记机构应当提供。
条文要义
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,因而具有公开的性质,权利 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有权进行查询和复制。这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 利,登记机构应当满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、复制的要求。权利 人,是指不动产权属持有者,以及不动产权属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; 利害关系人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或者物权人以外的人中,可能 和这个物权发生联系的这部分人。
这里规定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和复制,涉及的问题是 不动产登记公开性的范围问题,即究竟是向全体民事主体公开,还是向 部分民事主体公开。按照本条规定,是向与该物权登记有利害关系的人 进行公开,而不必要对全体民事主体公开。在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 料中,申请人应当证明自己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。例如主张登记错 误的人或者欲与物权登记人进行交易的人,都是利害关系人。
此外,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、复制与 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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