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、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 动产登记资料。
条文要义
利害关系人查询、复制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具有正当目的。 故利害关系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、复制时,应当向不动产登 记机构说明查询、复制的目的。该目的应当具有正当性、合法性,同时 必须履行查询、复制的义务。对查询、复制,利害关系人应负的义务 是:(1)不得非法使用,即不得超出其正当性、合法性的目的,不得 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,例如将查询、复制的他人 不动产登记资料非法出卖;(2)不得公开,即不得将查询、复制他人 不动产登记获得的资料交给查询、复制目的之外的第三人,未经权利人 同意,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。
本条没有规定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责任。按照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法 律后果的规则,利害关系人违反上述义务,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,应当 承担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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