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、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 事项错误的,可以申请更正登记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 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,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 正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异议登记。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,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 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,异议登记失效。异议登记不当,造成权利人 损害的,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。
条文要义
更正登记,是指已经完成的登记,由于当初登记手续的错误或者遗 漏,致使登记与原始的实体权利关系不一致,为消除这种不一致的状 态,对既存的登记内容进行修正补充的登记。故更正登记的目的是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订正错误、补充遗漏。进行更正登记的主要内容是: (1)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;(2)有证据证明登记 确有错误的。符合这两种情形之一的,登记机构应当进行更正登记。更 正登记的对象是:(1)登记错误,是指虽然登记簿上有记载但是欠缺 真实的记载,所记载的内容与不动产真实状态不一致。(2)登记遗 漏,是指因消极的行为而使登记簿的记载与不动产的现实情况发生抵 触,应当登记的内容未予登记。更正登记可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提出,也可以由登记机关自己依职权进行。
异议登记,是指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 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登记。其效力是,登记簿上所记 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,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 保护。因此,异议登记的目的在于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,中止 不动产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和公信力,是为了阻却登记公信力而 设置的一种预防措施,借以排除第三人的公信力利益。申请异议登记的 条件是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登记,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 正。符合这个要求,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异议登记。异议登记的后果 是,申请人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,由人民法 院判决确权。超过15日不起诉的,异议登记失效,原来的物权登记排除 异议登记的阻碍。异议登记不当,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,构成侵权行 为,权利人可以依据本条或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,请求申请人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-https://www.fasuixing.com/3267.html 我的微信
微信号已复制
我的微信
微信扫一扫
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