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 动产物权的协议,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,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 申请预告登记。预告登记后,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,处分该 不动产的,不发生物权效力。预告登记后,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 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,预告登记失效。
条文要义
预告登记,是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、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 进行的提前登记。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的区别在于:一般的不 动产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,而预 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登记。预告登 记完成后,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,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 得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。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,对后来发生 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,具有排他的效力,以 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后果。预告登记应当以当事人的 自愿为原则。
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合同,可以进行预告 登记,以保证买受人和出让人的权利,特别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。进行 了预告登记后,具有对抗效力,未经预告登记人的同意,出卖一方当事 人不能再处分该不动产,处分该不动产的,也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,从而使预告登记人登记的权利得到保障。
预告登记的期限较短,登记人应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的3个月内申请预告登记,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,预告登记失效:(1)债 权消灭使债权不复存在,如已经交付房屋,合同义务履行完毕;(2)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,预告登记人仍未申请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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