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,不得按照不动产的 面积、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。
条文要义
对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,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有两种意见:一是 按件收费,二是按照不动产的面积、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费。为保护 业主的权益,减少负担,最终确定按件收费,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、 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费。
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财政部发布《关于不动产 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规〔2016〕2559号),按 照按件收费的要求,确定了收费标准:(1)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 准。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,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体登记。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,统 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,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 登记,收取一次登记费。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(以下简称“住宅”)及 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,提供具体服务内容,据实 收取不动产登记费,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。(2)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收费标准。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、转移登记、变更 登记,收取不动产登记费,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。(3)证书工本费标 准。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,核发一本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。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 属证书的,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 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,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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