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详解 《民法典》详解 – 第二百二十四条: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

     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自交付时发生效 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条文要义
      动产物权的变动,包括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生效时间是自动产 交付之时发生效力。这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,也是动产物权以交 付占有确定物权变动的标志。
      动产的权属公示作用是,占有在静态形态下,即在不发生物权变动 的情况下,发挥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作用,即占有推定所有权;交付是 在动态的形态下,即在物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,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 用,即交付标志着物权的变动。动产交付着眼于动态的动产物权变动, 交付作为公示方法,公示着物权的运动过程,其结果是转移占有和受让 占有,最终的占有作为事实状态表示了交付的结果。
      交付,是指动产的直接占有的转移,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的要求, 将动产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直接占有。这就是现实交付,是最传统 的交付方式,是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移转,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 接占有。动产因交付而取得直接占有,故动产的交付使受让人取得了对 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。现实交付的基本特征,是现实表现出来的交付, 也就是使动产标的物从出让人的支配管领范围脱离,而进入买受人的支 配管领领域,因而不是观念形态的交付,而是具有了可以被客观认知的 现实形态,能够被人们所识别。动产因交付而实现变动,受让人实际取得对物权变动的动产的现实占有,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。所以,动产 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就是动产交付的时间。
     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是指:(1)关于动产观念交付的法律规 定,即民法典第226~228条规定;(2)本章依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 动的第229~231条规定;(3)本编担保物权分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 的规定。这些情形不适用本条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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