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条文要义
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都是动产,由于这些动产在交易中须进行 登记,且价值较大,与不动产近似,因而被称为准不动产。
这些物权变动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,登记的性质是否与不动产物权 登记相同,并不能得到确定的回答。我国现行立法已经明确,机动车交 易过户登记是行政管理措施而非物权登记。尽管船舶、航空器等的登记 是否为物权登记尚不明确,但起码可以明确的是,这些登记不是物权变 动的登记,而是具有管理性质的登记。正因为这样,船舶、航空器、机 动车等动产交易虽然需要过户登记,但这种登记并不属于会发生物权变 动效力的登记而仅属于具有对抗效力的登记,亦即未经过户登记物权仍 会发生变动,只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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