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 政府的征收决定等,导致物权设立、变更、转让或者消灭的,自法 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。
条文要义
物权变动除了依照法律行为引起之外,还有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 变动。本节规定的都是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规则。
因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,是非法律行为 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一种,是指人民法院以国家裁判机关的身份,就物权 争议制作判决书、调解书,以及仲裁机构就物权争议作出裁决书,确定 了物权变动的结果,在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效力之时,导致物权发生变动 的结果。因此,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的设立、变 更、转让或者消灭的,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,此时物权变动完成。
因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,是指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,作 出对他人的物权进行征收的决定,该征收决定一经生效,即引起物权发 生变动。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、变更、转让或者消灭的, 自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,物权发生变动,由原权利人享有的物 权,变动为政府享有的物权。
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-https://www.fasuixing.com/3277.html 我的微信
微信号已复制
我的微信
微信扫一扫
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