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,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。
条文要义
继承也会发生物权变动,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成为 遗产,该遗产由继承人继承,因而导致被继承人的物权消灭,继承人取 得遗产的物权,发生了物权变动。发生继承的事实,遗产的物权变动究竟是在何时发生,本条规定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。具体的 时间确定,是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的规定,继承开始时就是被继 承人死亡之时。尽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好像并未直接发生继承,还要办 继承手续,有的还要进行诉讼通过裁判确定。无论在继承人死亡之后多 久才确定继承的结果,但实际上,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物权,都 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,因为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,就是继承 开始的时间,该继承开始的时间,就是遗产的物权变动的时间,是被继 承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。
编纂民法典中,将原来规定的受遗赠取得物权也适用这一规定的内 容删除了,原因是受遗赠取得物权有一个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的问 题,且接受遗赠还有可能与继承人之间发生争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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