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、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 消灭物权的,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。
条文要义
事实行为也是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非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类型 之一。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。自然事实包括两种:(1) 状态,即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,如下落不明、权利继续不行使、未成年 人已成年等。(2)事件,即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,如人的生死、果实 自落于邻地等事由的出现。不过,引起法律后果的自然事实是有限的, 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。人的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,法律行为以 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,因而是表示行为。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,属于无关乎心理状态的行为,即非表示行为。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 思表示为要素,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。由于事实行为是人 的行为,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,与自然事实是不一样的;事实行为又是 一种法律事实,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产生、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; 且由于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,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 态,法律并不关心,只要某种事实行为存在,便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。
在物权变动中,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事实行为,主要是利用建筑材 料建造房屋,或者用木料制作家具,用布料缝制衣服等。这些事实行为 都能够引起物权变动。这些事实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,都是自事实 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,即在房屋建造完成之时、家具制作完成之时、衣 服缝制完成之时,取得这些物的所有权;同样,将建筑物拆毁、将家具 或者衣服损毁之时,是这些物的所有权消灭之时。不过,本条所指的还 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。
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-https://www.fasuixing.com/3279.html 我的微信
微信号已复制
我的微信
微信扫一扫
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