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,依照 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,未经登记,不发生物权效力。
条文要义
物权变动须以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进行,如动产交付、不动产登记 等。在民法典第229~231条规定的非以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况下,不必遵循依照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应当遵循的一般公示方法,这 就有可能损害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,原因在于,这三种不动产物权的变 动方式并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公示方法进行。为维护交易秩序和 交易安全,民法典在规定上述三种非以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方式和 时间之后,对其进行适当限制,明确规定,上述三种非以法律行为导致 物权变动的,尽管享有该物权,但是在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,依照法律 规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,不发生物权效力,故在处分该物权之前,一 定要办理不动产登记,否则无法取得转让物权的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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