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、内容发生争议的,利害关系 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。
条文要义
确权请求权也叫物权确认请求权,与物权请求权不是同一性质的权 利,因为物权请求权的行使,可以自力救济,也可以公力救济,而物权 确认请求权必须依赖于公权力,由司法机关行使裁判权,无法通过自力 救济确认物权。
物权确认请求权仍然是物权人享有的权利,不享有物权的人不享有 物权确认请求权。
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为与物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。物权确认 请求权的主体包括物权人本人、物权人的监护人及其他近亲属、委托代 理人、指定代理人。在争议发生时,物权的名义登记人和真实的物权人 都是利害关系人。物权确认请求权的确认人是人民法院、行政机关以及 仲裁机构。其他人不享有这样的权力。
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内容是确认物权的归属。物权确认请求权行使之 后,确认人应当认真审查,根据证据作出物权确认请求权是否成立的判 断。确定物权确认请求权成立的,确认争议的物权归属于物权确认请求 权人;确定物权确认请求权不成立的,驳回请求人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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