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,权利人可以请 求返还原物。
条文要义
返还原物请求权,是指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标的物之人的请求返还 该物的权利。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,可以向非法占有 人请求返还原物,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。适用返还原物 保护方法的前提是原物仍然存在,如果原物已经灭失,则只能请求赔偿 损失。
财产所有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根据而侵占其所有物的人,即非法占 有人请求返还。如果非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的,对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,所有权人不能请求返还原物。由于 返还原物的目的是要追回脱离所有权人占有的财产,故要求返还的原物 应当是特定物。如果被非法占有的是种类物,除非该种类物的原物仍存 在,否则就不能要求返还原物,只能要求赔偿损失,或者要求返还同种 类及同质量的物。所有权人要求返还财产时,对由原物所生的孳息可以 同时要求返还。
请求权人向相对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,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是物权 人,占有人对该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。对不动产,请求权人只要能够 举证证明自己的不动产已经登记,即可证明自己是物权人;如果占有人 主张请求权人不享有物权,须举证证明。对于动产,由于没有登记的公 示方式证明,须请求权人提供证明动产归属于自己的证据。占有人对请 求权人的物权归属没有异议,仅主张自己为合法占有的,须自己举证证 明这一主张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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