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详解 《民法典》详解 – 第二百四十条:所有权概念和权能

     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 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
条文要义
      所有权,是权利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、 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等方式,进行独占性支配,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 久性物权。
      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,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,所有权以 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,因此,所有权是其他物权的源泉。 其特征是:(1)所有权具有完全性,包括对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。 (2)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,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,而是法 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。(3)所有权具有弹力性,能够在某 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。(4)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,不能预定 其存续期间,也不因时效而消灭。
      所有权的权能,是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 益,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,表现了所有权 的不同作用形式,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,包括积极权能和 消极权能。
     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所有权人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行 行为的效力,包括:(1)占有权能,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于物实际管领和支配的权能,不是行使所有权的目的,而是所有权人对物进行 使用、收益或处分的前提。(2)使用权能,是指所有权人按照物的性 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,以满足生产、生活需要的权能。(3)收益权 能,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,所有物新增的经 济价值包括孳息与利润。(4)处分权能,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 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置的权能,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,因为处分权能涉 及物的命运和所有权的发生、变更和终止问题,而占有、使用、收益通 常不发生所有权的根本改变。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四项权能一起, 构成所有权的积极权能。
     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,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 意志的干涉。其权利表现形式,就是物权请求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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