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 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。用益物权人、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,不得 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。
条文要义
他物权,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,对他人所有之物 享有的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,并与所有权相分离的限制性物权。 他物权的法律特征是:(1)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, 离开他人所有之物,他物权无从设定。(2)他物权是派生于所有权又 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物权,是所有权的派生之权,并不是完全独立的物 权。(3)他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,既受到所有权的限制,也限制所有 权的行使。(4)他物权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发生的物权。
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。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、 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宅基地使用权、地役权、居住权;担保物权包括抵押 权、质权和留置权,还包括所有权保留、优先权、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 保物权。由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置的物权, 因此,在行使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时候,权利人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 权益。
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,可以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。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他物权人行使他物 权,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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