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、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 产。
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,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、安 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、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 用,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,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,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。征收组织、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,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,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;征收个人 住宅的,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、挪用、私分、截留、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-https://www.fasuixing.com/329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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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收,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,是将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征 收到国家手中,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,其后果是集体或者个人消灭所 有权,国家取得所有权。征收的后果严重,应当给予严格限制:(1) 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而不是一般的建设需要。(2)征收 的财产应当是土地、房屋及其他不动产。(3)征收不动产应当支付补 偿费,对丧失所有权的人给予合理的补偿。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,应当 支付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、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。同时,要足 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,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,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生活。征收组织、个人的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,应当给予 征收补偿,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。征收个人住宅的,还应当保障被 征收人的居住条件。(4)为了保证补偿费能够足额地发到被征用人的 手中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、挪用、私分、截留、拖欠征收补偿费 等费用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-https://www.fasuixing.com/329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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