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、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,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、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。被征 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,应当返还被征用人。组织、个人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给予补偿。
条文要义
本条是对财产征用的规定,与《物权法》第44条规定相比,增加规定了疫情防控属于依法征用组织、个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紧急需要。
征用,是国家对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的强制使用。遇有抢险、救灾等 紧急需要时,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,征用单位、个人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。
对于被征用的所有权人的权利保护方法是:(1)被征用的动产或 者不动产在使用后,应当返还被征用人,其条件是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的价值仍在。(2)如果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,或者被征用后毁 损灭失的,则应当由国家给予补偿,不能使权利人因此受到损失。
本条增加规定的新规则是:疫情防控是依法征用组织或者个人不动 产、动产的紧急需要。这是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实际总结出来的新规 则。当国家出现疫情防控的紧急需要时,政府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征用组织、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。例如,武汉防控疫情期间, 征用体育馆、学校、宾馆等不动产,建立方舱医院,或者隔离点,以治 疗患者、防控疫情。征用不是征收,使用后,应当返还被征用人,并且 给予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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