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详解 《民法典》详解 – 第二百四十六条:国家所有权

     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,属于国家所 有即全民所有。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;法律另有 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条文要义
      国家所有权,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。
      国家所有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,这是由国家所有权所反映的全民 所有制经济地位决定的。全民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社会生产 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,这种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必然表现为国家所有 权。国家作为社会中心,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,全体人民须通过 其代表者——国家,才能形成一个整体,有步骤、有计划、有目的地共 同支配全民财产,使生产资料在分配使用上与社会的共同利益结合并协 调起来。其特征是:(1)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唯一 性;(2)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和专有性。
      国家所有权取得的方法是:(1)没收;(2)赎买;(3)积累资 金;(4)税收;(5)征收、征用;(6)罚款和罚金;(7)依法取得 无主财产。此外,开展国内民事活动、从事对外经济贸易、接受赠与 等,也是国家所有权取得的方法。
     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,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。国家所有权 的性质是全民所有。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法,是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; 法律另有规定的,例如也可以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部门行使行使国家 所有权的有关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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