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,国务院代表国家 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。
条文要义
无居民海岛,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。2010年3月1日,我国《海岛保护法》通过施行,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国家 所有,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,凡是无居民海岛开发 利用,都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海岛使用权、缴 纳海岛使用金。2011年4月12日,官方公布了中国首批176个可以开发利 用的无居民海岛名录,涉及辽宁、山东、江苏、浙江、福建、广东、广 西、海南等8个省区。本条规定,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,由国务院 代表国家,行使对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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