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详解 《民法典》详解 – 第二百四十九条:国家所有土地

     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,属于国家所有。法律规定属于 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属于国家所有。
条文要义
      土地,是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、最宝贵的资源,是 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,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,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生活 资料的重要源泉。将这种最重要的资源中的城市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, 由全民享有权利。国家所有的土地范围是:(1)城市土地:城市是指 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、市、镇,这些城市的土地都属于国家 所有。(2)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:农村土 地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,但是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 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,属于国家所有,即国家法律没有确定为集体所 有的土地,属于国家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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