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,属于国家所 有。
条文要义
文物,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。并不是所有的文物都属于 国家所有,只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才归国家所有。没有归国 家所有的文物,可以为民事主体享有。
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是:(1)境内地下、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 切文物;(2)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、石窟寺等;(3)境内的出土文 物、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等收藏的文物、国家征集、购买的文物、民事主 体捐赠给国家的文物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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