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,享 有占有、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。
条文要义
国家机关作为特别法人,应当享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,才能够依 法执行职责,承担民事责任。本条规定,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 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,包括占有、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 定处分的权利,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财产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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