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 和动产,享有占有、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、 处分的权利。
条文要义
按照民法典第88条规定,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法人。国家举办的事业 单位,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,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 国有资产举办的,从事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。事业单位作为法人,在为实现其设立目的而进行的活动中,也需要 经费,要有自己的财产。本条规定,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 动产,享有所有权,可以行使占有、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 规定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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