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:(一)法律规 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;(二)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、生产设施、农田水利设施;(三)集体所有的 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设施;(四)集体所有的其他不 动产和动产。
条文要义
集体所有权,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、使用、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,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表现。集体所有权同国 家所有权一样,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制度。集体所 有权与国家所有权相比较,具有的法律特征是:(1)权利主体的广泛 性与多元化;(2)客体的限定性,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不是针对任 何种类的财产;(3)所有权的独立性,权利人独立地享有和行使所有 权;(4)所有权取得方式的有限性,最初来自劳动群众的自愿互利出 资,财产主要是通过民事方式取得。
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:(1)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 地和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;(2)集体所有的建筑物、生产 设施、农田水利设施;(3)集体所有的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 育等设施;(4)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,例如生产原材料、半 成品和成品、村建公路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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