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,属于本集体 成员集体所有。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: (一)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承包;(二)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;(三)土 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、分配办法;(四)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 权变动等事项;(五)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条文要义
农民集体所有的特点,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、集体事务集体管理、 集体利益集体分享。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,属于本集体成员集 体所有,即农民集体财产集体所有的基本内容。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农 民集体,具体的组织形式依照民法典第99条规定,是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。民法典第101条第2款规定,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,村民委员会 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。
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,应当依照法定程序,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的重大事项是:(1)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 织或者个人承包;(2)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; (3)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、分配办法;(4)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 有权变动等事项;(5)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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