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、村民小 组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章程、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 集体财产的状况。集体成员有权查阅、复制相关资料。
条文要义
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,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即农民,是组织成员,享有成员权。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 体经济组织职权的村委会,都对全体农民即组织的成员负有义务,其中 之一是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。这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享有的知情权的具体表现。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、村民小组依 照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章程、村规民约的规定,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 财产状况,才能使成员的知情权得到满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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