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,禁止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私分、破坏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村民委员 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,受侵害的集 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。
条文要义
集体所有的财产,不论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,还是城镇集体所有 的财产,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,他人不得侵害。故本条规定禁止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私分、破坏集体所有的财产。
本条特别授予集体组织成员一个权利,即在集体经济组织、村民委 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时候,受侵害的 集体成员享有撤销权,符合上述要求的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侵害集体 成员合法权益的决定予以撤销。这个撤销权没有规定除斥期间,原则上 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52条有关除斥期间为一年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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