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、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 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。国家、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,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 产收益、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。
条文要义
出资人是对企业投入资本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。国家、 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 业。既然向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投资,出资人就 对该企业享有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。国家、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,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股权,包 括:(1)资产收益,出资人有权通过企业盈余分配,从中获得红利; (2)重大决策,出资人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作出决议的方式, 决定企业的重大行为;(3)选择经营管理者,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者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选择,或者更换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,决定董事或者监 事的薪酬,通过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等企业高管;(4)其他权 利。
出资人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,例如按照约定或者章程的规定,按期、足额地缴纳出资,不得滥用出资人的权利干涉企业正常的经 营活动等。这正是民法典第125条规定的股权是基本民事权利的本义所 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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