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、行政 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营利法人以外 的法人,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,适用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 章程的规定。
条文要义
营利法人在民法上的地位是民事主体,其享有的所有权,相对于国 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,属于私人所有权的范畴。因而营利法人对其不 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,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,对 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,具有绝对的支配 权利。
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,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也是私人所有权, 适用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,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、 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的权利,也是绝对的支配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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