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 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 的权利。
条文要义
建筑物区分所有权,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 有独自占有、使用的专有权,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,以及对建筑 物的整体管理享有成员权,构成的建筑物的复合共有权。
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:(1)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具有整体性,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权形 式。(2)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,由专有权、共有权和 成员权构成;(3)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,尽管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、共有权和成员权三个部分,但它是一个实实在 在的独立的、统一的、整体的权利;(4)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 权具有主导性,只要登记专有权即设立了区分所有权,共有权、成员权 随此而发生,不必单独进行登记。
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是:(1)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 享有专有权;(2)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;(3)对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整体管理享有成员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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