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详解 《民法典》详解 – 第二百七十四条: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道路、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 以及物业服务用房

     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 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 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 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
条文要义
      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,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 外。只要小区中的道路不是城镇公共道路,就都属于业主共有,是“私 家路”,不属于私家路的才是公共道路,界限应当清楚。
      确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绿地的权属规则是:小区的绿地属于全体业主 共有,有两种除外情况:(1)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,城镇公共绿地属 于国家,不能归属于全体业主或者个别业主。(2)明示属于个人的, 具体包括以下两项:1)连排别墅业主的屋前屋后的绿地,明示属于个 人的,归个人所有或者专有使用;2)独栋别墅院内的绿地,明示属于 个人,归个人所有或者专有使用。至于普通住宅的一层业主的窗前绿地 的权属问题,开发商把窗前绿地赠送给一层业主,实际上等于把绿地这 一部分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草坪的所有权都给了一层业主。如果没 有解决土地使用权和绿地所有权的权属,这样做不妥。如果在规划中就 确定一层业主窗前绿地属于一层业主,并且对土地使用权和绿地所有权 的权属有明确约定,缴纳必要费用,不存在侵害全体业主共有权的,可 以确认窗前绿地为“明示属于个人”,不属于共有部分。
      其他公共场所属于确定的共有部分,不得归属于开发商所有。相对 于会所以外的,为全体业主使用的广场、舞厅、图书室、棋牌室等,属 于其他公共场所。而园林属于绿地,走廊、门庭、大堂等则属于建筑物 的构成部分,本来就是共有部分,不会出现争议,不必专门规定。
      公用设施是指小区内的健身设施、消防设施,属于共有部分,不存在例外。
      现代住宅建筑物的物业管理是必要的,故建设住宅建筑物必须建设 物业服务用房。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,不得另行约定。本条规定 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,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业主的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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