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 库的归属,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。占用业 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
条文要义
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,车库、车位的问题很复杂,也非常重要, 现代城市建筑住宅必须有足够的车库和车位。过去认为,地下车库不能 设立所有权,而应当采取共有,设立专有使用权的办法,以保障车库、 车位的防空和反恐的需要,自《物权法》开始,规定车库、车位的基本 权属状态是业主所有。车库和车位有所区别,车库是指六面封闭的停车 场,而车位则是指在地表设立的停车区域。
确定车位和车库的权属应当依据合同确定。通过出售和附赠取得车 库、车位的,所有权归属于业主;车库、车位出租的,所有权归属于开 发商,业主享有使用权。确定出售和附赠车位、车库的所有权属于业主 的,车库、车位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也应当进行物权登记,在转移专 有权时,车库、车位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不必然跟随建筑物的权属 一并转移,须单独进行转让或者不转让。
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立的车位,属于全体业主共有。至于 如何使用,确定的办法是:(1)应当留出适当部分作为访客车位; (2)其余部分不能随意使用,应当建立业主的专有使用权,或者进行 租赁,均须交付费用,而不是随意由业主使用,保持业主对车位利益的 均衡,防止出现买车位的业主吃亏,没买车位的业主占便宜的问题; (3)属于共有的车位取得的收益,除管理费外,归属于全体业主,由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,将其归并于公共维修基金或者按照面积分 给全体业主。
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-https://www.fasuixing.com/3332.html 我的微信
微信号已复制
我的微信
微信扫一扫
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