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详解 《民法典》详解 – 第二百七十七条:业主成员权及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

     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,选举业主委员会。 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、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 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。
条文要义
      成员权就是管理权,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 人团体成员之一,所享有的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进行管理的权利。
      整栋建筑物的所有权,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按份共有。与按份共有 关系一样,各业主之间是共有关系,构成所有人的团体,即业主大会和 业主委员会。全体业主组成一个团体,整体享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以 及其他共同的权利,管理共用设施及其他事务,解决纠纷。每一个业主 作为团体成员之一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。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,是 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物理机能,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、经济的机 能,对其所为的一切经营活动,有关建筑物之保存、改良、利用、处 分,以及业主共同生活秩序的维持等,均属管理范畴。管理权的特征 是:(1)管理权基于业主的团体性而产生;(2)管理权与专有权、共 有权相并列,处于同等地位;(3)管理权是永续性的权利。
      全体业主享有管理权,行使管理权的团体是业主大会,业主大会选 举业主委员会,行使日常管理权。业主大会具有团体性,应当将其认定 为非法人组织,作为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,享有相应的资格,以更 好地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。设立业主大会,实现业主对区分所有建 筑物的管理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居委会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 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帮助。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,每个业主都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,有决定事项的投票权。业主大会的活动方式是举行会 议,作出决议。其职责:对外,代表该建筑物的全体业主,其性质为非 法人组织性质的管理团体,代表全体所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行 为,具有非法人组织的功能;对内,对建筑物的管理工作作出决策,对 共同事务进行决议,如制定管理规约,选任、解任管理人,共有部分的 变更,建筑物一部毁损的修建等。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,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至两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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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业主成员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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