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详解 《民法典》详解 – 第二百七十九条: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

     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将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除遵守 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,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。
条文要义
      业主负有维护住宅建筑物现状的义务,其中包括不得将住宅改变为 经营性用房。将住宅改变为歌厅、餐厅、浴池等经营性用房,会干扰其 他业主的正常生活,引起邻里不和,引发矛盾,造成公共设施使用的紧 张状况,产生安全隐患,使城市规划目标难以实现。故业主不得违反法 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如果业主要将住宅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,除了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,还应当 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,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只要有一人不同 意,就不得改变住宅的用途。
     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,应当根据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用途的不同、影响 范围和影响程度的不同,具体分析确定。不论是否为隔壁的业主,还是 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业主,凡是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受到影响的业 主,都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。
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-https://www.fasuixing.com/3336.html
weinxin
我的微信
微信号已复制
我的微信
微信扫一扫
法律咨询
 
  • 声明: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,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,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,请联系我们,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。
  •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:https://www.fasuixing.com/3336.html
  • 经营性用房
匿名

发表评论

匿名网友
:?: :razz: :sad: :evil: :!: :smile: :oops: :grin: :eek: :shock: :???: :cool: :lol: :mad: :twisted: :roll: :wink: :idea: :arrow: :neutral: :cry: :mrgreen:
确定

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